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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079号

问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问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系被告王某甲之长子。被告王某丙,男,汉族。系被告王某甲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问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问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外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无诉讼必要,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问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