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蓝慧。 被执行人孙妍。 申请执行人蓝慧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2)第339号裁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孙妍。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妍非本案的被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蓝慧对被执行人孙妍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吕建刚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