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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号

刘忠碧、陈华栋与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忠碧,陈华栋,罗绍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忠碧,女,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市。原告陈华栋,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唐霁,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孟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罗绍彬,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碧、陈华栋诉被告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