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忠碧,女,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市。原告陈华栋,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唐霁,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孟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罗绍彬,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碧、陈华栋诉被告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