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静怡,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被告李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西代固村。本院在审理张静怡诉李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怡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岭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静怡,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被告李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西代固村。本院在审理张静怡诉李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怡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