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宝星车队,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沈伟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铁根,该车队职员。
被告:祝月民,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宝星车队诉被告祝月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宝星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宝星车队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