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93号
原告:何金辉。
被告:台州市黄岩容川塑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海容。
委托代理人:张再辉。
委托代理人:周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辉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容川塑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何金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於玲铃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