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闫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云 来源:百度搜索“”
闫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闫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