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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98号

许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晓光,杨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许晓光。被执行人杨海东。申请执行人许晓光与被执行人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2万元,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