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时某某。被告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永利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苏亦南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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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时某某。被告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永利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苏亦南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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