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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号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建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