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1)唐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雷,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09)唐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兰金生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马海鹏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兴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