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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154号

金正民与刘建鹏、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正民,刘建鹏,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金正民,男,农民。被告刘建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街五号捷瑞大厦二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民与被告刘建鹏、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正民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正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金正民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金正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