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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书丽,李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胡书丽,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野湖拐乡野西村。被告李克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东小门村人。本院在审理胡书丽诉李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书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