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胡书丽,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野湖拐乡野西村。被告李克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东小门村人。本院在审理胡书丽诉李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书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胡书丽,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野湖拐乡野西村。被告李克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东小门村人。本院在审理胡书丽诉李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书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