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唐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唐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唐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