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XX,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光新庄村五街143。被告孙宇(又名孙雨),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新苑路东新苑612楼2门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