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红,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13日,住广安市武胜县。委托代理人XX帆,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明钊,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7日,住广安市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胜县沿口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远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尹努,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小红因被上诉人武胜县沿口镇卫生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2)武胜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小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小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小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小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丽华
审判员 黄正明
审判员 方 龙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静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