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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古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