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古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浩 百度搜索“”
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古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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