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民初字第54号

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4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方智、杨霖,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9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斯文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