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4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方智、杨霖,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9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斯文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