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57号
原告: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培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祥元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祥元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车牌号为皖B946**的车辆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南通祥元祥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