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党进学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