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18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清,男,1951年12月12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品峰(李品丰),男,1952年10月8日生,汉族。张国清与李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明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品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清化肥款18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品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品峰的银行存款18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元雷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永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