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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5号

晋中金胜液压件厂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金胜液压件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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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公催字第5号申请人晋中金胜液压件厂,住所地榆。法定代表人张晋平,总经理。申请人晋中金胜液压件厂因遗失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我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该案。2012年1月28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