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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05号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8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