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会 搜索“”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