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腾黛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娟华。委托代理人冯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意峰。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