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19号原告刘飞。被告穆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穆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百度搜索“”
刘飞诉穆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19号原告刘飞。被告穆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穆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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