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民再提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朱雪松、应顺东、卢志军、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志军,朱娟,朱雪松,应顺东,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再提字第0005号抗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卢志军。申诉人(原审被告):朱娟。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朱雪松。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应顺东。卢志军、朱娟因与朱雪松、应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民抗(2012)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作出(2012)淮中民抗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卢志军、朱娟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在本院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