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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249号

吕虎诉刘怀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虎,刘怀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吕虎,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东华轧钢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刘怀德,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虎诉被告刘怀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虎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吕虎负担。

审 判 长  牟长青

审 判 员  李永顺

代理

审判员  杜 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