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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被告刘正强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1-2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刘正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住所地高坪区白塔路99号。法定代表人宋海峰,行长。被告刘正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被告刘正强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应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曾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代  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