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刘军娥。委托代理人符空空。被告韩立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8年1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不解,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性格差异巨大,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吵架,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解除夫妻关系;2、要求返还原告结婚所购买的陪嫁品;3、要求返还原告在被告家中所放置的货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应返还彩礼,承担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军娥与被告韩立功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其他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军娥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赵晓燕
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