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243号
原告:绵阳市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周涛。
被告:白钟辉,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钟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琪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