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罗执字第1374-1号

刘宝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东,叶顺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东。被执行人叶顺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叶顺普及其妻吴义霞的银行存款80000元,扣留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