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东。被执行人叶顺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叶顺普及其妻吴义霞的银行存款80000元,扣留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