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其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查梦,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坤,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刚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刚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昌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