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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5号

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刚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其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查梦,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坤,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刚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刚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昌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