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覃铭,男。被执行人李英荣,女。被执行人兰文仕,男。申请执行人覃铭与被执行人李英荣、兰文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环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英荣、兰文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25号,执行标的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共执行得款74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和解事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环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桂宁
审 判 员 韦义超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玉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