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审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谢科,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文玲,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