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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审执字第128号

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科宋文玲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科,宋文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审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谢科,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文玲,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10124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