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66-79号
申请人:包乐飞。
申请人:刘小军。
申请人:王小华。
申请人:温平平。
申请人:黄松林。
申请人:李学南。
申请人:陆利桃。
申请人:胡冬萍。
申请人:谢阶成。
申请人:张显朋。
申请人:甘众。
申请人:余沈冲。
申请人:欧阳宏。
申请人:刘浪。上列14名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列14名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
申请人:广州市紫银家具有限公司。申请人包乐飞等14人分别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紫银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正在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13年1月18日,申请人以避免被申请人逃匿、转移财产为由,向该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共计28780.4元的财产。该仲裁委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经审查,上述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标的金额共计28780.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紫银家具有限公司价值28780.4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志聪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