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台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双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康。
上诉人张台项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双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台项于2013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台项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台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张台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玮
代理
审判员 卢 丽
代理
审判员 季建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