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丁云凤。被告威海海都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本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云凤与被告威海海都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