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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68号

赵坤与代云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坤;代云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赵坤,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体育路113号,身份证号码:512922197808176078。

被告:代云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席庵村8组13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1030047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诉被告代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坤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儒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芳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