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赵坤,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体育路113号,身份证号码:512922197808176078。
被告:代云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席庵村8组13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1030047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诉被告代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坤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儒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芳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