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49号
原告:赵良,
被告: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良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万婷婷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吴艳波 搜索“”
赵良与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49号
原告:赵良,
被告: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良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万婷婷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吴艳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