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荆慧,女,汉族,职工。被告江敏,女,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慧诉被告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慧于2013年1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荆慧承担。
审判长 张文艳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秦绪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