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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634号

荆慧与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荆慧,女,汉族,职工。被告江敏,女,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慧诉被告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慧于2013年1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荆慧承担。

审判长  张文艳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秦绪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