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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号

申寒文、洪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申寒文;洪传;汕尾日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申寒文,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州市人,现住汕尾。委托代理人王定愚,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汕尾城区人,住汕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洪传,又名洪广凭,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陆丰市人,住汕尾。委托代理人郭智明,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汕尾日报社,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负责人王万然,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申寒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寒文、被上诉人洪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智明、被上诉人汕尾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智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春变

审 判 员  叶剑亚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育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