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梁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
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军
审 判 员 胡忠焕
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