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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余梁民初字第96号

李某与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梁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

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军

审 判 员  胡忠焕

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