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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412号

王友华与陈洪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友华,陈洪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12号

原告:王友华。

被告:陈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华与被告陈洪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友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