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12号
原告:王友华。
被告:陈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华与被告陈洪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友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