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王俊刚,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义井村人。被告史瑞英,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北张庄村人。本院在审理王俊刚诉史瑞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