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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325号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俊刚,史瑞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王俊刚,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义井村人。被告史瑞英,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北张庄村人。本院在审理王俊刚诉史瑞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