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法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黄生成,男。被执行人薛维军,男。黄生成与薛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黄生成住院期间所花医疗费87450.68元、误工费63733.33元、护理费1735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10元、残疾赔偿金76629元、今后治疗费8000元、交通及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2009.67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黄生成共计120000元外,剩余152009.67元由被执行人薛维军赔偿申请人黄生成(已付59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薛维军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黄生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薛维军于2013年1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黄生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3009.67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薛维军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29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执行费13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建功
审判员 白爱国
审判员 薛利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