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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12号

程蔚与储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8-04-04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蔚,储诚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程蔚,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胡晓亮,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诚兵,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岳西县太平保险公司部门经理,常住地岳西县。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蔚于2012年12月28日诉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蔚于2013年1月29日以与被告储诚兵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程蔚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时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