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程蔚,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胡晓亮,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诚兵,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岳西县太平保险公司部门经理,常住地岳西县。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蔚于2012年12月28日诉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蔚于2013年1月29日以与被告储诚兵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程蔚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时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