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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17号

青岛杰斯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杰斯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杰斯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华,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福胜,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杰斯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6157元,执行费47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开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