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字第00377号

申请执行人马宇波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宇波,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马宇波,男。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2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0元(壹万叁仟叁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冰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