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691号
原告:吴雪仙。
被告:孙龙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11号。
负责人:张鸷,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群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仙与被告孙龙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仙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雪仙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卢瑾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