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提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贱香。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贱香与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涉案房产(厚丰商业步行街)被多个辖区法院查封,为了便于对同一标的物的统一执行,统一解决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灵川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44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级到本院执行。灵川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到本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龙
审判员 曾宪戊
审判员 闭寿禄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美丽 关注公众号“”